若贵司欲以员工旷工行为作为解雇理由,前提必须是该员工作出了无正当理由的频繁旷工行为,连续缺勤天数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内累积缺勤天数超过30个工作日,且经过有效的批评教育仍未能得到改正。
所谓“无正当理由”的频繁旷工,通常涵盖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员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
另一种则是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也没有按时上下班,连续缺勤天数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内累积缺勤天数超过30个工作日,均可视为无正当理由的频繁旷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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