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纳税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1、税收保全措施如下: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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