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闲置土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购置费征收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闲置土地收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应当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书》。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买、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五条闲置土地自确定闲置土地的通知之日起闲置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第六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闲置土地费标准为:(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三)土地出让金对于工业和基础设施,为总合同转让费的0.4%。各类土地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总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额的20%。第七条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闲置土地,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闲置土地费收费标准(附件),累计收费时间不超过24个月。第八条按照《划拨土地使用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手续的,免收土地闲置费。第九条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按土地使用闲置费总额的0.05%收取滞纳金。
逾期15日仍未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闲置土地使用单位承担。第十条闲置土地费按照下列程序收取:(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后,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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