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4个关键点
时间:2023-03-01 10:12:52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办理案件策略和重点要明确各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税局以征税为主要目的,司法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主要目的,纪委等交办敏感案件具有更强的政治因素,也最为复杂。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也要相应采取不同的策略。

(2)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要清楚虚开案是以实际少缴税款数额来定刑的,也即为传统刑法上的“结果犯”,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才能定罪处罚。若交易中存在居间合同、垫付资金、转让债权等虽然票、货、款不一致,但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结果,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虚开。

(3)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是重点证据问题是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常见的问题包括:据以定案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仅凭口供证据定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税务机关移送的证据未经过证据转换便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等等。在我们解决税务争议的实践中,这些问题都曾经作为翻案的关键点。

(4)税法和刑法的交叉适用要仔细由于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刑事司法过程中常常遇到障碍,不得不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法规政策。所以,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目前的司法实践,正确看待税收法规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按照刑法条文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获刑的,情节严重要判处无期徒刑。另外情节轻重的判断不能说直接按照刑法规定,因为刑法的约定相对来说是比较笼统的,需要参照国税局颁布的税收法规来衡量,并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才能判断获刑情况。以上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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