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7-16 08:45:50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房屋已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企业的,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共有产权转让的,经共有人达成协议;

4、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权属有争议的,查封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

6、政府对拟转让地块没有收购储备计划,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转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批。

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和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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