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权的作用
时间:2023-07-02 22:20:26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播放权的概念是指作者本人或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传播方式通常是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其中,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像厅、酒店、酒店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播放权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文学作品,还包括戏剧、电视剧、音像制品等。但由于播出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设备等国家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作者应允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律中什么叫播放权?

播放权是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是否享有播放权,各国规定不一,从实际情况看,无论绘画作品,雕塑作品还是摄影作品,至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或电缆电视进行传播,美术作品应该享有播放权。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美术作品享有播放权。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却不认为美术作品享有播放权。他们认为,美术作品如不放置在公共场所,要广播它们就会受到其他限制(而不是版权法的限制);如果放置在公共场所,就不应禁止他人广播。如果属于被拍照、录像或摄成电影之后又纳入广播节目的,则美术作品的版权人只应行使复制权或演绎权控制前一行为;将美术作品简单地拍摄后放映,则属展出权范围。

《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

(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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