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有播放权,播放权包括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放映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一种权利。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权利属于一种财产性著作权。
播放权是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是否享有播放权,各国规定不一,从实际情况看,无论绘画作品,雕塑作品还是摄影作品,至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或电缆电视进行传播,美术作品应该享有播放权。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三)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当事人在发现自己著作权被侵犯后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处理:
(一)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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