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福建消费者任某到梅州市消委会投诉,称其购买的N6500S手机因信号接收性能问题,经常提示无网络服务,并带有电池发热现象,于是将手机送到梅城西桥一维修中心维修。经维修人员检查,确认故障原因是信号圈、中壳损坏,维修费用需280元。维修中心要求消费者修理前须签订维修协议才能修理,任某无奈之下只好在《维修协议》上签字。第二天任某接到维修中心电话称手机已修好,可过来取机。付款后,任某当场试机发现无法开机,当即与维修中心进行交涉,对方表示马上可修好,但在等候2个多小时后,工作人员称无法维修,并拿出已签名的维修协议指着第二条:入液、摔机或在外维修过的手机性能不稳定,在维修过程中如果引起故障扩散,如不开机等,本服务中心将不承担维修责任,不负责恢复原状。称协议中已注明维修过程中损坏导致开不了机,如果发生无法复原的情况,只作退款还机处理,维修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任某认为自己原来手机只是无信号、电池发热,修完之后居然开不了机了!修坏了还要消费者自己负责?觉得该维修中心在戏弄自己,要求维修中心将其手机恢复到送修前的状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投诉到市消委会。
接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到维修中心了解情况,询问《维修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公司规定的,且消费者已在受理单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入液、摔机或在外维修过的手机性能不稳定,在维修过程中如果引起故障扩散,如不开机等,本服务中心将不承担维修责任,不负责恢复原状的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霸王条款之嫌,有悖于《消法》,协议是无效的。
经调解,由服务中心负责维修好手机。并责令售后服务中心对《维修协议》进行修改。
点评:按照《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的内容无效。
虽然消费者在维修前已经签订了这份协议,视为消费者已经同意该条款生效,而该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协议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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