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董某的劳动者身份是否得到承认,直接关系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顾名思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是,法律无能为力,没有详细的规定。有关劳动法对劳动者退休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现象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认定主要集中在年龄因素和身体因素两个方面。在社会生活中,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已成为社会共识,可以推断退休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对此类人员的再就业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应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反,民事雇佣关系的建立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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