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1.有观点将其视为法定留置权,基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施加留置的做法。
然而,按照民法的原则,留置权通常只限于动产,而工程作为不动产,使得留置权的适用受到质疑。
2.其他研究者认为这一权利应被理解为法定抵押权。
这一立场依据的是抵押权行使的条件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的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通常不涉及占有转移,且其设置需经过登记,而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需要登记即可设定,这一点与抵押权的性质相悖。
3.大多数专家倾向于认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是一种优先权。
这种观点认为,既不属于法定留置权,也不属于法定抵押权。
优先权的概念更符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和实际操作,因为它允许在不动产中,未经登记也可行使受偿权。因此,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是一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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