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营有限公司如果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5亩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付款100万元,开发区开具了100万元的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但评估的价格为200万元,请问若以200万元的价值入账,该交纳企业所得税吗(企业一直盈利)?另外如果评估现有其他的厂房和设备也发生了增值,作账时该怎样核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宁地税发[2000]293号、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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