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时间:2023-04-02 16:50:49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须有原因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须有损害的发生:合同债权人遭受精神损害;

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事实因果关系。

关于上述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说明:

上述要件也不要求债务人义务违反的主观上的过错。这一点对债权人极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债权人精神损害存在与否原则上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要债权人人格权受有损害或合同的适当履行对债权人具有某种特殊的精神上价值而债务人的义务违反使其目的不能达到,便可推定债权人受有精神损害,但应允许债务人就个别之情形提出反证。

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要的规则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其补充的归责原则。对于一方违约的行为,违约方负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减少其赔偿金额。

二、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从性质上,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款是民法典对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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