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公诉权下的司法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影响和制衡法院的量刑,而不是要求与法院的量刑相一致,只要量刑建议能影响到法院的量刑就足以证明量刑建议制度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如果一味机械地要求量刑建议必须与法院的量刑相一致,最终只会异化或扼杀整个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建议制有什么积极意义
首先,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增强当庭辩论的抗辩性。我国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对抗只是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至于在涉及刑罚的运用上,一般只是原则地表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难体现双方的对抗。而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可以让双方在具体量刑问题上进行抗辩,辩护方不仅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异议和反驳意见,还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争取对被告最有利的处罚,从而使辩护更具有针对性和防御性,也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
其次,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刑罚公正。虽然,对犯罪人的量刑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仅对被告人的定罪要公开,而且对被告人的量刑也应公开。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仅强调了定罪方面的公开,而忽略了量刑的公开。这一点,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就体现得很明显。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有很大的加强,特别是在被告人的定罪上,但在量刑方面,判决书仍缺乏说理。讀訛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法官认为量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量刑无需说理或不易说理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说理的外部动力。而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那么,就可以促使法院判决在量刑方面加强分析论证,防止暗箱操作,增强判决的透明度。法官拒绝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时,应该给予答复并充分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其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过大而又没有适当理由,人民检察院就可以提出抗诉,行使审判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增加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
再次,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上诉的很多,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人对量刑缺乏正确认识,这一方面是庭审中未对量刑展开辩论,另一方面是判决书在量刑方面缺乏分析论证。一些量刑适中甚至偏轻的案件,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实际上,如果在庭审中对量刑展开辩论,再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进行论证分析,使被告人对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同时,法官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能够迅速做出判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随着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加强以及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呼声日渐高涨,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法院在审判中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同时提高当庭宣判的准确度。因此,从客观上说,它与法院审判改革中提高当庭宣判率是能够配套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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