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迟交付定金是否违约责任
定金合同是自定金支付时成立的,所以没有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不成立,不构成合同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定金合同后,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未支付的,定金合同未生效,所以不会构成合同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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