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方式终结执行通常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以后也不会再进行恢复。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结案方式终结执行通常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执行程序变得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并且以后也不会再进行恢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 素材中关于结案方式终结执行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之一是“执行标的全部达成执行目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因此,素材中关于结案方式终结执行的定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执行标的已经全部达成执行目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时,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结案方式终结执行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执行标的已经全部达成执行目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时,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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