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
什么时候不适用破产抵销权
以下情形下不适用破产抵销权: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
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各国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先行和解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则由当事人任选是否进行和解,可直接作出破产宣告。有的国家在破产宣告前后各设一套和解程序,实行双和解制度,如日本等国。破产宣告前的和解程序目的是为预防破产发生,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程序,目的则在于尽快终结破产程序。中国台湾破产法在法院和解外,还设有商会和解,适用于债务人为商人的情况。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和解制度则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进行企业整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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