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纳税人反映,对保安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目前各市县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为统一、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经海南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保安劳务输出业务,即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人员,其业务性质应属于劳务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上交的社会保险等统一交给保安服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保安服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等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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