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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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技术是商品。技术市场作为技术商品生产、流通、应用的中间环节,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委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技术市场的建设,积极创办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努力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使科研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个人,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和经济形式的限制转让技术、开办经济技术市场,以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逐步形成开放型的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促进生产发展。
第三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基本任务是,扶植技术商品生产,组织技术商品流通,监督技术商品消费(应用),并组织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把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建成我国技术商品特定的集散场所。
第四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经营技术商品的技术开发性经济技术实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的,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
第五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新生事物,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建设,开办初期所需经费,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任务
第六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要充分发挥科研与生产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成为技术商品的重要集散场地,及时向贸易双方提供商品信息。
第七条积极组织所有对开发新产品,提高质量、效率,降低成本、消耗,改善经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用的技术和专利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繁荣我国技术贸易事业。
第八条受委托积极组织承担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攻关、技术难题和重大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招标业务。
第九条建议技术生产部门安排某些技术商品生产,也可向技术商品生产部门投资,合作开发某些技术商品。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解密规定,推动有关部门搞好技术解密工作,经过技术完善化,使一大批解密技术迅速转化为技术商品。
第十一条本着“以开发新产品为龙头,一条龙成体系抓技术进步”的精神,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搞好技术商品的配套,推进和发展纵向与横向的,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商品生产联合体。
三、组织
第十二条国家经委设立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应的地区性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国家经委成立经济技术市场协会,该协会在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
第十四条地方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除负有和国家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类似的地区性职能外,同时负责管理地方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工作:
1.管理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条件的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审批工作;
2.发展经济技术市场贸易队伍;
3.筹措、使用和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4.配合各级物资部门编制技术交易特供物质的计划,并协助进行监督和管理。
5.配合财税部门进行技术交易免税的审批;
6.负责技术商品验证卡(《全国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推荐项目验证卡》)的复验(验证)、汇总、分类、登记和传递。
第十五条各地经委所属新技术推广(交流)站,一些工业展览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搞好重大新技术项目转移、推广工作的同时,切实把日常的技术交流推广、技术情报、展览等工作纳入到开拓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工作中来。
第十六条创办常设经济技术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因陋就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有固定场所;
2.必须具有3-5名以上,既懂技术、又善于经营的专职技术人员;
3.必须具有五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
4.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上述条件,报同级经委批准;
5.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是开展技术贸易的基层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
1.组织技术成果转让;
2.受委托组织承担技术攻关、技术难题和重大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招标业务,以及工程承包等;
3.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认证和信息服务;
4.受委托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出口国内新产品、新技术;
5.组织技术交流、人才培养;
6.以技贸结合的形式组织新产品试销;
7.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成果交易会;
8.监督技术商品消费(应用)和组织技术交易的后续服务工作;
9.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都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或认定;达成技术交易的商品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技术贸易合同。
第十九条技术商品均采用卡片法,实行分区、分类双向统计,科学管理(办法另发)。
第二十条通过电脑建立卡片总库和分库,依托信息中心,逐步建成全国经济技术商品信息网络体系,并建立网内信息传递制度和网外索息有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把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管理,重大新技术推广,同技术商品管理统一起来。
第二十二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流坐庄”的方式,建立全国经济技术市场工作年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息发布会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易会。
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筹措经济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并通过银行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济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来源包括:
1.各地区、各部门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新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解决;
2.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决定,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改变拨款制度的重要措施,统筹解决;
3.社会赞助和捐赠款;
4.企业、个人投资。
第二十六条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都可建立自己的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只能用于购买技术商品、技术推广和技术再开发和委托贷款和贷款贴息。
第二十七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以搞好“四个转移”,努力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为宗旨,可适当收取管理费,管理费要从低,一般根据服务内容和成交项目规模的不同控制在项目成交额的5%以下。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定。
六、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额,对从事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促成技术贸易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常设经济技术市场的技术咨询服务,可适当收费,并从中提取10-20%的额度,作为有关人员的酬金。
第三十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凡是由于弄虚作假而使买方蒙受经济损失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由卖方赔偿经济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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