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承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工业安装、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进入建设市场承发包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建设银行、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联合组成,下设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总结交流建设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和推动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程任务及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
(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承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凡在开发区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必须经开发区建设市场领导小组进行核验,并在开发区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在开发区办理建设项目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到有关部门审批:
(一)由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对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和经营范围的核验;
(二)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文本,并办理工商鉴证。在办理工程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向工商局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证件:
1.营业执照(外埠单位为临时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
4.规划建设许可证;
5.建筑(建设)施工许可证;
6.建设银行审定的工程预算书;
7.由招标部门出具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8.工程合同书。
(四)进入开发区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农村、外埠劳动力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乡镇以上务工介绍信到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劳务鉴证手续。使用乡镇劳动力须持本人身份证、待业证或其它待业证明。
外埠企事业单位,须持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办理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区内工商局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使用人员名册(含正式职工)、身份证到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鉴证手续。
(五)到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
2.完整的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招标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4.规划建设许可证;
5.由工商局鉴定的工程合同(副本);
6.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批(核)准的施工许可证;
7.营业执照。
(六)工程竣工后由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后,再上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核验。
(七)特殊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建设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七条对于在开发区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规定的,由市和开发区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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