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得到了支持。但该企业却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该企业被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潘女士于2001年3月参与该公司筹建工作,次月5日,潘女士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至2003年6月5日,后双方改签一年期的劳务协议。去年4月5日,公司解除了与潘女士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潘女士一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迟迟不予缴纳。去年4月,潘女士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信息公司应为潘女士补缴社保费共计5万元(包括潘女士个人应缴部分10080元)。信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潘女士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该公司以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相抗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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