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通州电动自行车火灾肇事者被刑拘
起火建筑共5层,高18米。其中4层、5层为复式结构。3层起火后迅速蔓延至4层阳台,并蹿至客厅及5层卧室。被烧的居民家中几成废墟,场面骇人。当时消防利用高喷消防车对起火点进行灭火。连接4层、5层唯一能逃生的木质楼梯在事故中已被完全烧毁。
凌晨4时30分,现场火情基本得到控制。经现场搜寻,在5层房间发现了5个人,但已无生命体征。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3层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电池发生爆炸起火。
目前,电动自行车火灾肇事方已被通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工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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