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没有什么关系。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恢复情况,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停工留薪期和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样
这里所称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治疗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与福利待遇。
换句话说,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能有按月度、按季度、按年度的区别,因此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受伤上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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