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标的没有计算依据吗?
诉讼标的是有计算依据的。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因签订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诉讼的时候就需要提供诉讼书,合同诉讼标的是没有具体计算标准的,应该由当事人在起诉书在载明,诉讼标的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额怎么计算
我国的法律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因为诉讼标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诉讼标的额更具有法律意义,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人,先了解一下关于诉讼标的额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民事主体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要先确定诉讼标的额。纠纷虽然是由于一定的缘由导致的,但是诉讼标的与案由并不一定就是一致的,由于很多人不能很好的区分,故而任何的民事诉讼,一般来说,都是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书写诉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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