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文章,包括非法侵入、获取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服务渎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这些罪名涉及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针对每个罪名的改写: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通过未经授权的方式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通过未经授权的方式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经授权地获取、修改、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未经授权地访问、修改、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行为。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协助他人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数据丢失的行为。
5.网络服务渎职罪:在网络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网络服务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
6.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受网络安全威胁或攻击的行为。
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贩卖毒品等行为。
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包括提供账号、技术支持、资金等行为。
程 序 工 具 : 提 供 侵 入 、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既遂的判罪标准如下:
1.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2. 提供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3.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4. 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5.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以上是对每个罪名的改写,希望能够提供帮助。但请注意,不同罪名的判罪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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