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a: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备格式);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
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4、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V1.0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说明书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b: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请公证、认证),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C: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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