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作品的自愿转让登记的方法是: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所用材料;登记机构对接收的材料进行核查;申请人缴纳费用;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申请,审查通过后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如何进行作品的自愿转让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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