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官方收费标准
时间:2023-06-08 18:24:54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作品自愿登记官方收费标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文字、口述作品件100字以下100元

100-5000150元

5001-10000200元

1万以上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音乐作品件词曲300元,曲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戏剧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曲艺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舞蹈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杂技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美术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摄影作品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工程设计图件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产品设计图件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地图件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示意图件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模型作品件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建筑作品件15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变更登记次按照申请登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撤销登记次80元

补办证书次按工本费50元/个收取

其他

类型的登记电影作品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件超短片〈1分钟200元

1-5分钟300元

5-10分钟400元

10-25分钟800元

25-45分钟1000元

超过45分钟2000元

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2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400元

汇编作品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多媒体汇编作品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其他作品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查询登记件200元

二、作品自愿登记目的

目前由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外国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版权自愿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但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版权自愿登记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经过版权自愿登记,其登记的内容在发生权利争议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法庭所采纳,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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