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废债务的常见伎俩有哪些?
时间:2023-06-19 18:16:12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告或被执行人“玩失踪”(即下落不明)逃废债务。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企业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占到40%左右。企业开办人或经营者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就出走,留下一张空壳,法院发传票、发公告,也无人来应诉。由于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无法对其实际财产进行审查,无法掌握其资金流向。虽然法院作出缺席裁判,但却找不到义务人来清偿债务,案件只有中止执行。

2、企业开办人不完全出资或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逃废债务。企业在成立时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远远小于注册资金,一旦经营中发生债务纠纷,便无力偿还。虚假出资另一种情况是名为合资经营,实为挂靠经营,并无任何实际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为一方操纵,发生纠纷后,挂靠方往往卷资逃走,留下被挂靠方,法院对其一问三不知。企业注册成立后抽逃资金情况也很常见,一般企业开办的资金都是借来办注册手续用的,用完即走,企业成为“皮包公司”,空壳经营,倒买倒卖,有的甚至到处诈骗,债权人起诉后,往往什么都追不回来。

3、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出售等手段逃废债务。破产是企业合法地逃废债务的有效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分多少是多少。如工商行某支行统计表明涉及该行贷款通过破产逃废债务的有5户企业,逃废债务5940万元。在我院审理的多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偿还率都比较低,所逃废的债务总额达60-70%。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通过重组、出售来逃废债务。把优良资产分立出来,另行成立新的企业,或把优良资产故意出售给第三方,留下“烂摊子”由旧企业来应付债权人,达到逃债目的。这种“金蝉脱壳”的形式,给债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以企业分立的形式逃废债务占的比例也较大,且往往损害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

4、假合作真租赁造成执行障碍逃废债务。目前,广东沿海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成厂房,村集体以厂房为出资与台商、港商等外商合作办企业。实际上,这些厂房都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具备合法的手续,村集体所谓出资实为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企业经营过程中,外商在赚取了高额利润之后,举债累累。这样的企业一旦亏损倒闭,村集体否认参与合作,使企业债务悬空,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如我院在执行黄埔区茅岗村与一台商假合作真租地造成企业债务无法清偿一案中,就发现该村除收取高额管理费代替租金之外,其余一切企业经营事务皆不清楚,台商跑了,留下所欠银行的贷款也没了着落。

5、地方政府坚持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本地企业逃废债务。有些企业是某些地方政府开办的或特殊关照的,企业欠下金融机构或外地企业的钱,为了达到逃债目的,会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故意变更企业名称,造成实际欠债人与法院裁判书上的被执行人不一致,拖延或逃废债务;二是经常更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任总是想推脱责任,造成债权人无所适从;三是故意成立新的公司去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四是当地政府直接出面干预,设置阻碍,使法院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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