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写作与改进
时间:2023-04-30 11:21:47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判决书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判决结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非合议庭成员意见,亦非独任审判员意志。二是判决书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的是案件的具体争议问题。三是判决书具有证明性,是向双方当事人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是针对具体纠纷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一个客观合理回答。四是判决书起到公开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所有阅读判决书的人都知道胜诉者的根据,败诉者的原因,知道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在本人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和切身实践,对民事判决书写作改革谈点意见。

一、民事判决书应当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

本文主要指判决书中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部分,该部分应将诉方与辩方的请求及为支持请求的主要事实、理由写清楚,写完整。既不能完全照录,也不能归纳过于简单,造成偏离当事人本来的主张及理由,对于其中内容重复、层次不清,可以作适当调整和归纳,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对书状中的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决不能写到判决书里。

二、民事判决书应有针对性的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法院认证意见。

目前,在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栏里,通常是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分类加以表述并言明其要证明的问题,这样表达罗列从整体上来说也未尚不可,但本人认为判决书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具体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下的结论,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列举没有必要。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对如何举证不懂,不知道为了胜诉如何提供证据,往往将手中的一切证据都提交法庭,无论它是否支持自己的主张,习惯性的认为证据越多越好。其实不然,能支持其主张的一个充分必要证据就可以了,提供的证据再多,如果与其请求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支持其主张。所以,法院在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时,不应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部列出,而只应列举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就可以了。

关于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习惯做法是,凡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都列举上,无论它与认定事实或定案有无关系,这是一种误解。当事人的水平有高低,认识能力和法律意识不一样,有的异议直接击中了证据不能成立或不能作为证据认定的要害,有的说了多方面的异议也不能否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参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证据的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筛选,有针对性地列举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泛泛列举。

法院认证是法院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所作的认定。实践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法院完全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对证据加以认定,二是法院参照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三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而该证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知道有此规定才未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应依据法律、法规来确定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另外,在目前民事判决书法院认证部分往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或具有证据效力不加以明确表述,而仅表述为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或能否得到支持,这种表述不确切,没有将证据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直接联系起来,因为严格地来说异议是否成立不能直接得出证据是否有效或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法院认证在判决书中,应表述为:“经庭审质证,本远对本案的证据认证如下”。关于查明部分应表述为“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理由是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也需法院认定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更需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具体案情作是否有效的认定,这样才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所以应先这样表述。关于查明部分首语的表述,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虽提供了证据却无效力,但当事人陈述清楚,对方当事人完全认可,所以既要表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有要表述“当事人陈述”,或者针对具体案情,无证据的或证据无效力的表示为“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有有效证据的,可按上述表示。(因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判决书中的诉称、编程、举证、质证部分不显示,而在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却不能不加以表述)。

四、判决理由应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

判决理由是民事判决书中承接案件事实与判决主文的关键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如果说认定事实部分是摆事实,那么判决理由就是讲道理。但在目前的民事判决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说理不准,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二是说理不全,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而只就法官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予以说明。三是说理简单不透彻,看不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与否,将认定与说理混为一体。要想克服纠正上述问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写判决理由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要有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凡是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或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都要把道理说透说全。要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恰当、法言法语,不能有损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民事判决书的整体思路。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法院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事项所作的结论,它的先后顺序是:判决主文来源于判决理由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判决理由的产生和适用某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源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则来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简言之判决主文源于判决理由,判决理由源于认定事实,认定事实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这就要求民事判决书制作者在制作判决书时或在判决书制作完毕后要正思和反思,正思审查法院是否将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予以认证,认定的事实是否完全包括了所有认证和当事人陈述,判决理由是否将当事人的诉讼主要争执点进行分析,说理是否全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判决主文的认定在判决理由里是否说理论证透彻,是否存在漏判,对裁判文书反思审查与正思审查道理相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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