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可以抵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我们大家肯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问题非常关心,因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解除到的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有很多。我们大家一般都是认为土地使用权是必须要缴纳一定的钱的,其实不是是有无偿获得的。那么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国土管理上所说的无偿使用并非指不出一分钱,是指供地方式为“划拨”。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
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简单的说,划拨就是国有土地按成本价获得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经批准直接使用建房,这就无偿使用。相对应的“有偿使用”,就是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
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于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意思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中是有一个名词代替的,那就是划拨。划拨的情况一般都是在我们国家需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然后会有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所以说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于我们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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