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注:我局可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进行核查的,不必提交;否则,应提交纸质文件)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正本1份)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投资者资格证书[外国投资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对于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必须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Ltd)的专用印章;台湾投资者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广东省公证协会验证(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入境的,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和最近入境记录(核对原件)。如为中方投资者,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果股东是深圳的商业主体,则无需提交资格证书。住所(营业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填写申请表)
10。提供给被授权人的法律文件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律规定设立公司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注:我局可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核查的,不必提交;否则,应提交纸质文件)
全文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