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15):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商务部(45):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工商局(5):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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