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和组织;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精神病人如何设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法律规定有五种: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法定监护主要适用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协议监护,指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关系。指定监护,指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包括争当和推脱,又不能协商确定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的制度。意定监护,又称成年协议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担心未来年老、疾病等情形通过书面形式为自己设定发生此类情形时候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一般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也包括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之设定可以通过法定监护,也可以是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也可以是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还可以是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不能通过意定监护方式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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