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房屋的业主在办理验收手续(即入住手续)后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他们将在两种情况下区别对待:
(1)如果房屋质量不是主体结构问题,且不严重到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程度,则应继续支付物业管理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以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为依据的。当质量问题小到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时,如小装修工序、局部渗漏等,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要求经济补偿。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只要业主真正收到物业,他就会享受到服务,所以他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管理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在解除合同前,业主应仍无法证明当时家里没有人的实际情况,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承租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不愿意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提出要求。因为业主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双方的协议,对第三方(物业公司)没有效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因此,承租人未按双方约定按时缴纳费用的,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承租人私自逃跑,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不承担责任,所欠物业费仍由业主支付。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起诉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家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服务型企业。它与所有者或使用者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接受业主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因此,只有当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时,物业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支撑物业正常有序发展的是物业费。因此,希望所有业主都能理解和支持物业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宜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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