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的房屋、物品。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非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哪些部门应当对审计机关的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有资本控股、支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和其他有关基金以及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四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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