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资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防止国有土地资金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土地出让金由财政列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转变土地用途或依法有偿出让土地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市财政局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发前期费、贷款利息及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缴入国库,由市政府进行专项使用。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拨付的审批程序是,财政业务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同意拨款的批示,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属土地开发的前期性费用及业务费等,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审计、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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