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4:07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资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防止国有土地资金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土地出让金由财政列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转变土地用途或依法有偿出让土地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市财政局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发前期费、贷款利息及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缴入国库,由市政府进行专项使用。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拨付的审批程序是,财政业务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同意拨款的批示,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属土地开发的前期性费用及业务费等,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审计、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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