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群(女)和郑某龙系母子关系,二人从四川省宜宾市来广州打工多年。2006年11月,郑某龙与同居女友李某生下儿子小威。2008年,李某离开郑家,小威一直由奶奶郑某群和父亲郑某龙抚养。之后,郑某龙因车祸骨折需要长期治疗,而小威年幼多病,郑家生活每况愈下。
2009年6月,陈某兴(另案处理)受其公司老板谢某委托,到处物色领养对象。谢某与妻子原本有11岁的儿子,后儿子病逝,膝下无子,夫妻二人很想再领养一小孩。陈某兴找到郑某群,劝说他们将小威给谢某一家领养,并承诺给付郑某群、郑某龙母子20万现金和南沙麒麟新城房屋一套。郑某龙称,考虑到窘迫的家庭状况,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还有小威将来的成长环境和前途,他和母亲硬下心肠,同意领养要求。
同月22日,谢某付给郑家1.8万元后将小威接走,带回茂名家乡。当时约定1.8万元为领养定金,谢家先领养小威一周,看看是否合适,如果满意,再支付剩下款项。为打消郑家顾虑,谢某还将郑家母子领到麒麟新城某套房居住(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两周过去了,郑家母子没有再收到谢某任何音讯,陈某兴之前的承诺也未能兑现,认为被陈、谢二人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数交出1.8万元赃款。
7月3日,公安机关从谢某茂名家中接回了小威,随即对郑家母子采取强制措施。南沙法院审理认定,郑某群与郑某龙在履行抚养义务期间将被抚养人小威出卖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遂依法判处郑某群、郑某龙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全文6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