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大会需邀请债务人的员工及工会成员出席并就相关事宜发表建设性的观点。
此外,债权人大会应设立一位主席。
根据法律规范,该主席应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甄选出。
在会议期间,这位主席负责协调并推动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决策过程。
债权人大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所有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数额大小等进行严格核实。
其次,对选拔任用破产管理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的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员须经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在此环节中,人民法院起着关键作用,债权人大会有权对法院所任命的破产管理人员提出更换申述。
再次,需要审议并通过破产重组计划或是和解协议书。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类别划分问题,应当作为首要议题进行讨论。
若债权人对各类别债权判定存在异议,应尽早提出以便解决可能会影响后续重整计划分组表决的难题。
而和解协议的达成通常需要债权人适度让渡权益,放弃部份债权。
因此,和解协议必须经过债权人大会投票表决后才能生效。
最后,需要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并监督执行。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确保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合理性,需要平衡诸多因素如破产债权的比例以及财产变现能力等等。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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