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讨论决定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吗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
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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