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不受年龄和过往生育史限制
时间:2023-06-07 08:43:32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在职员工,刚刚怀孕,属于大龄产妇,所以想询问生育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所有在职员工是否都需要参保,是单位统一缴纳保险金还是个人缴纳,其收费标准及参保后享受哪些待遇?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科相关工作人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呼和浩特市地区规定,其每月缴纳工资的0.7%,并规定凡在职人员均需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新政策实施后,没有年龄上的限制,且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为止,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已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某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某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与此同时,生育保险新政策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方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青岛市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方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青岛市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取的办法是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这种结算办法的主要步骤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共同核定早孕诊断、中孕检查和早、中、晚孕不同方式的流产、引产比例,不同分娩方式及各类产时并发症比例。

(2)对上述各类不同情况下分娩的诊疗项目、收费范围及标准,对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逐项审核,测算出不同情况下生育诊疗最高限价,作为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最高标准。

(3)核算上年度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以保障基本为原则,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确定生育诊疗项目及收费的统筹范围。适当预测生育医疗风险金后,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向社会医疗机构公开招标。

(4)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与中标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合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定额结算。

(5)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诊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考评、监督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医疗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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