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流程
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流程如下:
1.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1)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2)规划审查意见书;
(3)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4)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5)设计施工图纸。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3.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补充、修改的,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二、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为几年
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为两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违建房拆除是否有补偿
违建房拆除无补偿。被强拆的违建房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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