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擅自建立、搭建和扩建任何临时建筑的行为,均须事先向所属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严格地审查与核实之后,才能向土地资源管理局申办相应的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同时,还需得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临时性建筑物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那些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来说,其使用期最多不允许超过两年。
若确实需要延长相关使用周期,则必须获得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的特别批准。
在临时建设工程结束使用之后,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也有义务自行将这些建筑物全部拆除。
如遇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强制拆迁的情况,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相关建筑物,归还所用的临时用地,并且国家对该情况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安置或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全文4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