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备注: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申请材料
1、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崎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备注: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当持本办法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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