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2.业执照正、副本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4.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7.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8.经董事会及全体股东确认的或经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9.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董事会关于解散的决议(原件1份);
11.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12.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原件;
1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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