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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