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
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现场调查表(原件);
6、询问笔录(原件);
7、注销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不动产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提交相关权利人的相关同意证明;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报件齐全的,当日办结。(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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