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第4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权利人持有关办证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登记机构审核案卷→登记机构将审核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四、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公证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公告、公证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南区及市北区注销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总部办理,李沧区不动产登记到李沧中心办理。材料有公证文书的,需核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
六、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总部)巫峡路9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一中心南京路236号-2-3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二中心重庆南路120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沧中心峰山路117号
咨询电话82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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