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何结算
时间:2023-05-07 22:01:55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扣划或没收,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双方在这里经常发生大的纠纷,这是建设单位最心悸的事情,也是建设单位最想要的筹码。因此,法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是必要的,双方也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一)退还根据《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应无息退还。根据台湾学者和法院案例,争议项目的余额必须在正式验收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支付。在承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结合我国的实践,认为:

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工程完成25%、50%、75%,验收合格,结算后,分别退还15%、20%、25%。这种做法会因实际履约保证金减少而削弱担保力度,对施工单位明显不利;

2。结算后一次性返还。在施工实践中,还存在工程款结算、施工单位是否多交工程款、施工单位是否确认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等一些突出问题,因此,所有履约保证金验收后的返还条件都不成熟推迟到工程款结算是合理的;返还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由合同确定。(2)扣除或没收部分扣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为了避免扣款或没收的纠纷,规定扣款或没收的情形,而不是简单地遵循现行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

扣款、没收协议的原则应当是:合同、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不得扣款、没收的,不得扣款、没收,并应当及时返还;扣款、没收必须是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本合同在施工期内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施工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参照台湾《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制造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含孳息)不得部分或全部退还:

1。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该条第二款前款规定追偿损失的,其履约保证金金额应当与追偿金额相等;(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分包的,全额保证;(三)擅自减少人工、材料的,从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减少的人工、材料及其造成的损失,仍不足的,保证金额与不足金额相同;(4)因制造商原因导致合同部分终止或终止的,按合同金额占该部分金额的比例计算保证金;合同完全终止或终止的,保证金为全部,通知期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从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合格部分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追加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其金额为不足部分。

6。如果一项或全部合同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管理局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履行,则应从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其金额应等于不足的金额。(八)保证金的有效期未按合同规定延长的,保证金应当延长;(九)代理机构因其他可归责于制造商的原因遭受损害的,制造商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制造商不赔偿,差额应等于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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