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此外,认定为工伤还需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这些情况不算工伤
下班酒后驾车
出意外
阿-明是某建材公司员工,某日下班后与同事聚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阿-明回公司加班到晚上9时许,然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阿-明驾驶的摩托车直接撞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牵引车,阿-明伤重不治。经交警部门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阿-明属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明的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阿-明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明父亲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法官指出,虽然阿-明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同时,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必须同时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工作餐中
饮酒过量死亡
阿-昭在某工程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12年年底,在参加完某楼盘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后,阿-昭和同事一起食用工作餐,并在餐桌上饮酒庆祝。晚餐结束后,阿-昭回到宿舍便倒在床上一动不动。
同事们立即将阿-昭送到医院,最终,阿-昭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酒精中毒。
随后,阿-昭的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阿-昭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昭父亲不服该认定提起诉讼,经一审及二审后,法院均驳回了阿-昭父亲的诉求。
法官指出,阿-昭在工作餐当中饮用大量白酒,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是急性酒精中毒。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存在“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私推迟下班
遭遇车祸
本该18点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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