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公司解散之前其资产仍然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公司剩余部分余房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种不动产产权的有偿转让行为,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税费。由于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是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应列入清算费用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应按照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将剩余产品分配给股东应按市场销售价值确定为企业资产,不能扣除相应成本。如果企业不作分配,则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或同期市场销售价合理确定剩余资产价值。然后均再按规定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外,股东在获得余房(开发产品)清算所得时,该所得为税后所得分配,个人获得经济利益后(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虽然同时处置了股权,不再拥有股权,但这种所得不是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投资人这部分所得,应按20%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为单位法人,该部分清算所得也是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性质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全文9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